(2016)湘0802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家界天门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张家界高尔夫球俱乐部与向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天门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张家界高尔夫球俱乐部,向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02民初2055号原告:张家界天门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张家界高尔夫球俱乐部,住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三眼桥居委会九组。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刚,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向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煜,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家界天门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张家界高尔夫俱乐部(以下简称张家界高尔夫俱乐部)诉被告向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界高尔夫俱乐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刚、被告向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界高尔夫俱乐部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4000元;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8504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进入原告公司工作,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16年4月30日。在工作期间,明确表示因个人原因无需参保。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在续签合同时,按要求职工必须要参保,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纳社会保险,被告均拒绝参保。因此原告不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被告自愿不交纳社会保险,且系因被告拒绝交纳社会保险而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主张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被告向军辩称:被告2011年5月1日入职原告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间是2016年4月30日。在工作期间内,被告经向社保部门查询,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保,社保账户也未建立。至2016年4月,双方的合同到期时,被告向原告提出补交社保的主张。原告已合同到期为由,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直到2016年5月4日。被告向军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金经济补偿金14000元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8504元。并于2016年5月31日向张家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0元;3、请求原告支付被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4178元。被告对张家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裁决被告不服,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仍然坚持在仲裁时提出的权益主张。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5月1日,被告向军进入原告张家界高尔夫俱乐部工作,工作岗位为司机。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工资待遇为2500元/月。同时合同还约定:甲方(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2015年5月1日,被告向军与原告续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工资待遇为2800元/月。同时合同也约定:甲方(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向军于2013年8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参保声明书”,并表示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与原告无关。在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没有为被告办理过社会保险手续。2015年4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被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原告遂于2015年5月4日下达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关系终止。2016年5月31日,被告向张家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0元;3、请求原告支付被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4178元。2016年7月14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张劳人仲字2016第82号仲裁裁决:1、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5月4日解除;2、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0元;3、原告赔偿被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8504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向军不参保声明书、《张家界高尔夫俱乐部终止合同通知单》及《文件送达回执单》、张劳人仲字(2016)第82号仲裁裁决书、向军的单位打卡记录复印件各一份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被告辩称其仍在原告单位上班至2016年5月4日,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而原告称2016年5月1日至4日并未上班,只是与公司进行办理合同终止后的交接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此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向军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2016年4月30日之后,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同意在按原合同约定条件并自续签之日交纳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告以原告未补交前期社会保险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该劳动关系的终止,不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原告有关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观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经查,被告向军属于务农人口,其本身拥有土地和生产资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失业保险对象,因此,其要求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同时,《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数额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长短计算,连续工作每满一年,按当地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支付,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总和”。本案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就本次用工交纳失业保险费而未缴纳,导致被告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不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对此,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家界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则失业保险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为1000元/月,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待遇损失5000元(1000元/×5个月)。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本案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被告声明不参加社会保险而免除其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因而,原告主张因被告声明不参加社保而应免除其相关责任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家界天门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张家界高尔夫俱乐部支付被告向军“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待遇损失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二、驳回原告张家界天门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张家界高尔夫俱乐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家界天门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张家界高尔夫俱乐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郑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