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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6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舒海燕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海燕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581号罪犯舒海燕,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1)台椒刑初字第794号刑事判决,认定舒海燕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浙金刑执字第29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舒海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6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舒海燕在��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海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