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3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澳鑫皮业有限公司、傅德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澳鑫皮业有限公司,傅德祥,柏科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3528号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洪生,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雪,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澳鑫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工业园区10号。法定代表人:傅德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傅德祥。被告:柏科妹。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句容农商行)诉被告镇江澳鑫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鑫皮业)、傅德祥、柏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景雪、蒋玲、被告澳鑫皮业法定代表人傅德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柏科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澳鑫皮业返还借款本金5186089.57元,支付利息6917.22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6月27日,2016年6月28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以被告抵押房产、土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5日,原告下属单位后白支行与被告澳鑫皮业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自合同生效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向被告澳鑫皮业发放借款金额520万的贷款。同日后白支行与被告澳鑫皮业、傅德祥、柏科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被告傅德祥、柏科妹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商品房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经三方签字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1月1日向被告澳鑫皮业发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贷款52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澳鑫皮业未能归还。被告傅德祥辩称:借款担保属实,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柏科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1日,原告下属单位后白支行与被告澳鑫皮业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自合同生效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向被告澳鑫皮业发放借款金额520万的贷款。借款利率按句容农商行利率定价办法确定,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合同约定,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同日后白支行与被告澳鑫皮业、傅德祥、柏科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被告傅德祥、柏科妹所有的位于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经三方签字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生效。2014年8月12日原、被告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8幢105室,证号016443614,他项权证号00058165;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8幢123室,证号016443614,他项权证号00058166;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8幢224室,证号016443614,他项权证号00058167;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8幢205室,证号016443613,他项权证号00058169;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8幢204室,证号016443613,他项权证号00058168;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8幢206室,证号016443613,他项权证号00058170;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8幢222室,证号016443613,他项权证号00058171;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8幢223室,证号016443613,他项权证号00058172;句土国用(2014)第3735号、3736号]。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1月1日与被告澳鑫皮业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协议书,约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向被告澳鑫皮业提供104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其中汇票敞口贷款520万元。被告澳鑫皮业按汇票金额50%存入保证金,保证金与汇票差额部分由傅德祥、柏科妹抵押房产提供担保。后被告澳鑫皮业在原告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1038万元,缴纳保证金519万元。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被告澳鑫皮业欠原告借款本金5186089.57元、逾期利息6917.22元。原告经催索无果,于2016年6月30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房权证复印件、房他项权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协议书以及到庭原、被告的相关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下属后白支行与被告澳鑫皮业、傅德祥、柏科妹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澳鑫皮业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拖欠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澳鑫皮业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请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傅德祥、柏科妹以房产为被告澳鑫皮业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如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就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更价款优先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镇江澳鑫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86089.57万元、支付利息6917.22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从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二、如被告镇江澳鑫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就被告傅德祥、柏科妹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8幢105室,证号016443614,他项权证号00058165;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8幢123室,证号016443614,他项权证号00058166;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8幢224室,证号016443614,他项权证号00058167;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8幢205室,证号016443613,他项权证号00058169;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8幢204室,证号016443613,他项权证号00058168;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8幢206室,证号016443613,他项权证号00058170;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8幢222室,证号016443613,他项权证号00058171;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8幢223室,证号016443613,他项权证号00058172;句土国用(2014)第3735号、373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151元,由被告镇江澳鑫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镇江澳鑫皮业有限公司应将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亮代理审判员  秦 婧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