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民终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志斌、吉安市金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斌,吉安市金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烟草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1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斌,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市金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马铺前村2号,组织机构代码30916720-4。法定代表人:肖益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中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78824158T。法定代表人:曾造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江西省烟草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456号,组织机构代码16197859-5。法定代表人:刘光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志斌因与被上诉人吉安市金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烟草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斌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志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志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志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思铭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代理审判员 龙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