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曾国平与盛世神农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国平,盛世神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国平,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盛世神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张季宝,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国平与被执行人盛世神农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盛世神农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香兰审 判 员 胡 艳代理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