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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显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显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字第608号申请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石振涛,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显春,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督字第3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显春在上升乡信用社存款扣划至拜泉法院交付申请人信用社顶欠部分贷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督字第35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国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