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更字第6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丽亚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丽亚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462号罪犯张丽亚,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磐安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浙湖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丽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赣监刑执字第46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丽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张丽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丽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31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晓曙审 判 员 简布礼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