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丰华与樊太平、解海增、赵保新、石玉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丰华,樊太平,解海增,赵保新,石玉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王丰华,男,196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樊太平,男,197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解海增,男,198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赵保新,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石玉想,男,196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巨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广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