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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3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谭建华与江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华,江文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183-1号原告谭建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被告江文富,男,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告谭建华诉被告江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建华为防止被告江文富转移财产,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江文富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江文富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童广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