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3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谭建华与江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华,江文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183-1号原告谭建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被告江文富,男,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告谭建华诉被告江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建华为防止被告江文富转移财产,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江文富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江文富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童广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