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淑艳与被执行人李宗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淑艳,李宗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669号申请执行人范淑艳。被执行人李宗贤。申请执行人范淑艳与被执行人李宗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吉0602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李宗贤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司法系统调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吉0602执6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廉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