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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4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晴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章亚娟缴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4执251号被执行人:章亚娟,女,1976年6月21日生于贵州省平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晴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6立案执行该判决书所判决的财产部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章亚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书之日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章亚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服刑期满,在安顺市平坝区鼓楼街道自强社区租房居住,没有固定职业,收入不定;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股权、林权、牲畜等财产。本院认为,章亚娟租房居住、没有固定职业,收入不定,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股权、林权、牲畜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3)晴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章亚娟所判决的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章亚娟���财产可供执行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郑登洋审判员黄勇审判员胡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国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