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祁阳县祁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伍南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阳县祁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伍南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2013号原告:祁阳县祁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黎家坪镇木马山。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智,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南平,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龙,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香莲,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祁阳县祁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南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祁阳县祁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阳县祁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阳县祁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祁阳县祁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文审 判 员 朱国生人民陪审员 周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