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龙江与廖国强、郭燕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江,廖国强,郭燕梅,耿航,耿睿超,宜春市宇航热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李龙江,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廖国强,男,1956年9月27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郭燕梅,女,1976年6月2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耿航,男,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耿睿超,男,1989年2月20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市宇航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青机电园,组织机构代码:66746916-5。法定代表人:耿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龙江与被执行人廖国强、郭燕梅、耿航、耿睿超、宜春市宇航热处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袁民一初字第1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420元、执行费1446元,合计人民币11151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后,被执行人廖国强于2016年8月12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00元,2016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廖国强再支付50000元后,申请人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廖国强的追偿,剩余11516元其他被执行人未予支付。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其他被执行人在宜春辖区内的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胜南审 判 员 陈志辉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