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任文群与十堰市景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群,十堰市景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张俊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3922号原告:任文群,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宇,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十堰市景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郭青安,该院院长。第三人:张俊,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十堰市景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本院受理原告任文群与被告十堰市景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俊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被告十堰市景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当事人因公司解散产生纠纷,应由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新审判员 肖帮利审判员 张守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