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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车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宁波金晨四季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江东车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宁波金晨四季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车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通途路294号(1-11),组织机构代码:68105712-4。法定代表人俞庆华。被执行人宁波金晨四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4号(1-4、2-4),组织机构代码:67474139-0。法定代表人孙金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车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金晨四季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金晨四季房地产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车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8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赵 涛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