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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付文利与王文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文利,王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0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付文利,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农民,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王文喜,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无业,住阿勒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文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文喜的有一辆丰田牌汽车,本院将该车予以查封并委托评估拍卖,并以物抵债给申请人付文利。(另一执行案件(2016)新4301执378号),截止目前我院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王文喜财产进行了查询,王文喜的土地和房产均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行并已在执行中。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人付文利告知本案执行结果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文喜的其他财产情况,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71500元,已执行到位债权数额0元,余款371500元未执行到位。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米热别克   扎尔克汗审判员 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阿 衣 努 尔 解 恩 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