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3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伟达、冯清霞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368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陈伟达,冯清霞,胡洁瑜,钟慧斌,罗灿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6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89035292-0.法定代表人:邱尚启。被执行人:陈伟达,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冯清霞,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胡洁瑜,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钟慧斌,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罗灿行,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伟达、冯清霞、胡洁瑜、钟慧斌、罗灿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穂仲案字第607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陈伟达、叶彩燕、胡洁瑜、钟慧斌、罗灿行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275917.1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洁瑜名下位于花都区花都永发路3号15座1602房(有抵押),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罗灿行名下位于花都区狮岭大道东1号4栋805房,需等待上述房产进一步处理结果,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伟达、冯清霞、钟慧斌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需等待进一步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6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王志文执行员 彭志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雅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