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404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林海臣与刘延军、李成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臣,刘延军,李成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240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林海臣,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扶余县。被执行人:刘延军,男,1962年6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李成元,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执行林海臣与刘延军、李成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延军、李成元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延军于2016年5月20日开始每月还款2000元。被执行人李成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倪怀海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