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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邓建云、欧阳晖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云,欧阳晖禹,国营萍乡市鸡冠山垦殖场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邓建云,男,住所地萍乡市。被执行人欧阳晖禹,男,住所地上栗县。被执行人国营萍乡市鸡冠山垦殖场煤矿,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金鸡村。法定代表人:易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建云与被执行人欧阳晖禹、国营萍乡市鸡冠山垦殖场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欧阳晖禹、国营萍乡市鸡冠山垦殖场煤矿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波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谢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吕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