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余信利、深圳市世纪伟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信利,深圳市世纪伟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福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宇诚实业有限公司,黄义银,林青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余信利,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区人,住广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纪伟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宝安大道与桥和路西交界鹏德兴大厦B幢501,组织机构代码73882369-5。法定代表人林青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鹏福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宝安大道与桥和路西交界鹏德兴大厦AB栋之A栋1层、AB栋6-17层,组织机构代码58560108-9。法定代表人林青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宇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内环路以南汇宾广场汇锦阁12A,组织机构代码76498784-5。法定代表人林青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义银,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江西广丰区人,住广丰区,被执行人林青香,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区人,住广丰区,本院在执行余信利与深圳市世纪伟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福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宇诚实业有限公司、黄义银、林青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并且已抵押,经财产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653.924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96,274.54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653.924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96,273.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赣民一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代理审判员 谢善华代理审判员 俞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华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