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1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钟联管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钟联管业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0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守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钟联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西环二路。组织机构代码为:56272189-7。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军,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湖北钟联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钟祥市。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钟联管业有限公司、陈军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连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邴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