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8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金尾与温林海、温苏娜合同纠纷2016民初853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尾,温林海,温苏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8534号原告:陈金尾,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刚,系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家欣,系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温林海,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温苏娜,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陈金尾诉被告温林海、温苏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陈金尾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尾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尾撤诉。本案受理费513元,由原告陈金尾负担。审判员 温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海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