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5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昌支行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昌支行,周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54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昌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91号。被执行人:周水生,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昌支行与周水生其他民事一案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车辆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向银行查询,名下无存款。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子文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