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涞源县向阳小区业主委员会与XX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源县向阳小区业主委员会,XX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0民初951号原告涞源县向阳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张林坡。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民,男。原告涞源县向阳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XX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涞源县向阳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贾颖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涞源县向阳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给付2013年及2015年度取暖费、物业费、公摊电费共计65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XX民系涞源县向阳小区4号楼402室业主,原告负责该小区物业及供暖。2013年冬季取暖费每平米25元、物业费每月每平米0.3元、公摊电费每年72元;2015年冬季取暖费每平米23元、物业费每月每平米0.3元、公摊电费每年72元。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及2015年度取暖费、物业费、公摊电费共计654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托至今未交纳。原告涞源县向阳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了经涞源县建设局批准的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一份、涞源县向阳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书面催交取暖费告知照片一张、涞源县向阳小区取暖收费登记表一张,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XX民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并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原告书面催交,被告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取暖费、物业费、公摊电费,应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及2015年度取暖费、物业费、公摊电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XX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涞源县向阳小区业主委员会2013年及2015年度取暖费、物业费、公摊电费共计65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彬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亢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