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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洋、常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刘洋,常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洋,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常乐,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洋、常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现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延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