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5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亚芹与张国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芹,张国峰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5685号原告:周亚芹,男,193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国峰,女,194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芹与被告张国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和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闵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