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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5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亚芹与张国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芹,张国峰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5685号原告:周亚芹,男,193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国峰,女,194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芹与被告张国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和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闵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