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子琴、林召明与四川帝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琴,林召明,四川帝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李子琴,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林召明,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四川帝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武陵小区二期工程滨河花园32号楼1单元。法定代表人储云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子琴、林召明与被执行人四川帝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帝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帝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柱平审判员 黄 凯审判员 张 登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