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渠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屈某某,女。被执行人渠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高某某、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案不能按期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玉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