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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渠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屈某某,女。被执行人渠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高某某、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案不能按期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玉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