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姚美斌申请执行宁贵根、山西美圣缘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美斌,宁贵根,山西美圣缘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姚美斌,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平市苏龙口镇南坡村人,忻州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职工,住原平市京原南路278号。被执行人:宁贵根,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崞阳镇南韩村人,农民,现住原平市城区文化小区*排**户。被执行人:山西美圣缘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27号。法定代表人宁贵根,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姚美斌申请执行宁贵根、山西美圣缘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原商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贵根、山西美圣缘珠宝有限公司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