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3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蒲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蒲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3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蒲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蒲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刘某某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蒋某某10000元,其余权利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现已实际履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民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