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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蒲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蒲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3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蒲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蒲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刘某某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蒋某某10000元,其余权利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现已实际履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民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