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辖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文水县安泰洗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水县安泰洗煤有限公司,赵芝宇,陈太平,李桂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辖终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水县安泰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南安镇东北安村北。法定代表人:陈太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芝宇,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弄*号****室,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鱼池街*号楼*单元*号。原审被告:陈太平,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文水县安泰洗煤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西省清徐县马峪乡西石窑村13号。原审被告:李桂梅,女,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马峪乡西石窑村**号。上诉人文水县安泰洗煤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15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文水县安泰洗煤有限公司诉称,上诉人文水县安泰洗煤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陈太平约定,如发生纠纷由清徐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清徐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赵芝宇辩称,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借款产生纠纷,上诉人文水县安泰洗煤有限公司主张有管辖约定,但无证据支持。被上诉人赵芝宇经常居住地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合同履行地在杏花岭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瑞青审判员 李国虎审判员 郭雄心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子芸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10月30日。评议地点:本院二楼203室参加人:审判长杨瑞青,审判员李国虎、郭雄心。记录人:书记员贺子芸评议记录:山西秀元石化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志强借款纠纷。李(案情介绍略):上诉人山西秀元石化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2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原审被告刘慧君、燕小宁户籍地在小店区,但不在户籍地居住,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因借款产生纠纷,原审被告刘慧君、燕小宁住所地在小店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郭: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杨: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评议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