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栗法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学成、张运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成,张运金,肖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成,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张运金,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栗县。被执行人肖年珍,女,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现,住江西省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成与被执行人张运金、肖年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张运金、肖年珍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吕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