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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4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黄书奎与张有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书奎,张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黄书奎,男,1965年08月29日生,汉族,现住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张有宏,男,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景谷县。黄书奎申请执行张有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4日作出的(2016)云0824民初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书奎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于2016年0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张有宏支付饲料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有宏履行了上述支付饲料款人民币10000元的给付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执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艾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