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607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2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宋某、刘某2将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白塔村7组张炳祥的50棵杨树以2000元价格购买并砍伐。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王某将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白塔村7组张炳温的29棵杨树以1600元价格购买并砍伐。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王某将位于七里园乡白塔村7组张某1的15棵杨树以550元价格购买并砍伐,并将刘某1的14棵杨树以200元购买并砍伐。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被伐的树木均为欧美杨,共98棵,总立木蓄积为12.0258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李某1、冉某、李某2、张某1、刘某1、董某、宋某、刘某2、张某2、段某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宋某、刘某2将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白塔村7组张炳祥的50棵杨树以2000元价格购买并砍伐。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王某将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白塔村7组张炳温的29棵杨树以1600元价格购买并砍伐。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王某将位于七里园乡白塔村7组张某1的15棵杨树以550元价格购买并砍伐,并将刘某1的14棵杨树以200元购买并砍伐。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被伐的树木均为欧美杨,共98棵,总立木蓄积为12.0258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今天来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是我在南阳市七里园乡白塔寸7组砍伐树木的事情。我村村民张某1(音)以前对我说,让我帮忙找人把他的树卖掉,2016年3月22日下午,我给王某打电话,说是我们七里园乡白塔村7组有一批杨树,问他要不要,他同意过来看看,没多久王某就和一个人(现在知道叫李某1)一起来了,当时张某1和王某在一起谈的价钱,张某1的一行树(数量不清楚)卖给王某,共550元,昨天(2016年3月23日)早上,王某、李某1和冉某三人就开着王某的农用四轮车来砍树了,他们砍树时我也在现场帮忙,到晚上将一行树砍完共装了两车(一车树干、一车树枝),走时王某给了我550元树钱,我今早将这550元树钱给了张某1。昨天下午我表嫂的女婿建国(具体叫啥我不知道)也去了砍树现场,他和王某商议价格交易我表嫂家的两行树,共200元,当时王某直接将钱付给了建国,今天早上,王某、李某1和冉某又来砍树,将这两行树砍倒准备装车时你们森林公安局的民警就赶到现场了。王某,男,今年50多岁,我是通过一个朋友认识的,电话是182××××9509。李某1和冉某我不熟悉,今天来到你们森林公安局我才知道他俩叫啥。砍树共砍了两家的树,共有百十棵,规格大小不一,这两家的树王某共付了750元树款。砍树的具体位置在我们七里园乡白塔村7组。砍树使用的王某的一辆农用四轮车、油锯两台(一台是我的,一台是王某的)。砍树分工我和冉某在现场截树枝和装车,李某1和王某负责锯树。砍这批杨树王某买树,砍树后卖完钱由王某拿,是王某组织的。在砍伐这批杨树这件事我帮王某介绍买树,砍树时我给王某打工。介绍王某买树未获利,王某砍树工王某说挣得多了给我多点,挣得少了给我少点,具体多少没有谈。砍树后我和王某将树干拉到石桥镇卖了,具体位置我不清楚,当时卖了3000元,钱王某收了。树枝被王某、李某1、冉某他们拉走不知道卖到哪里了。砍伐这100多棵杨树,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这个应该是王某的事,我只是个打工的,我也不懂。树主张某1的基本他是七里园乡白塔村7组人,60多岁,电话我没有。2016年3月20日,我村村民张炳祥、张炳温找到我,想让我帮忙找个人把他们种植的位于七里园乡白塔村7组的树卖掉,我就在我村墙上找到了一个收树人电话。收树人自称“小平”,他来了之后我和他一起去到张炳祥种树的地上,小平和张炳祥谈以2000元买下张炳祥的29棵杨树,2016年3月21日,小平和另外一个人(我不认识,自称‘老二’)就来砍树了,砍树时我也在帮忙,将张炳祥的29棵杨树全部砍倒装车后,我和小平、老二我们一起将树卖到了红泥湾的一家木材厂,卖了2800元,小平给了我180元,然后把我扔到红泥湾他们走了,我自己回家的,回来后有点生气,就想着不再把树卖给小平了。2016年3月22日下午,我通过朋友知道王某也收树,我就给王某联系,他同意过来看树,没多大会儿王某就和李某1来了,当时王某直接和张炳温谈价钱,王某以1600元买下张炳温的29棵杨树,2016年3月23日,王某、李某1、冉某三人来到张炳温种树的地方开始砍树,我也跟着帮忙,这一天将张炳温的29棵杨树全部砍倒,我和王某一起将树拉到石桥镇卖掉,卖了3000元,钱还没有给我分。我们在砍张炳温的树时,我将张某1喊到砍树现场,王某和张某1商量以550元买下张某1的15棵杨树,刘某1是转到地里了,王某和刘某1商量以200元买下刘某1的14棵杨树,王某买下张某1和刘某1的树后第二天(201年3月24日)就来砍了,我们将树砍倒后还没有装车你们森林公安局的民警就赶到了。“小平”答:这个人我以前不认识,是在我村墙上找的电话联系的,男,40岁左右,柏树坟(音)一带的人,电话155××××3106。这次的材料与第一次笔录不相符因为那天我在你们局里害怕,所以没有说清楚,今天我想好了,决定如实供述。森林公安局的民警那天带着林业工程师到现场测量了,我也在现场清点了,张炳祥总共卖了是51棵杨树,卖给“小平”了,小平给了张炳祥2000元。王某对我说,让我给树主说说,不要说那么多数量,说的越少责任越小,我就给张炳祥说,让他只给你们说是29棵。张炳祥的51棵杨树是卖给小平了,与王某无关,因为王某买了张炳祥种的树东边的树,他让我给树主交待,不管是谁砍的树,都少说一点没坏处。张炳祥的51棵杨树是“小平”、“老二”砍的,我也在现场帮忙,将这51棵树砍倒装车后,卖到红泥湾镇的一家板厂,我们三个都去了,卖了2800元,这2800元“小平”和“老二”他俩收下了,给了我180元。咱们和工程师一起清点后,张炳温的地上现在只有18棵树桩,是王某收购的,总共1600元,树款是王某付的,王某将这1600元树款给了张炳祥,让张炳祥给张炳温带回去。当时我们将张炳温的18棵杨树砍倒,将树装车后由我和王某两个人将树干卖到石桥镇的一家板厂,卖了3000元,这3000元王某收下了,没有给我分钱。这片地上总共4家树,从西到东分别是张炳祥(51棵)、张炳温(18棵)、张某1(16棵)、刘某1(15棵)四家的树,其中张炳祥家的51棵树是“小平”、“老二”和我砍的,剩下张炳温、张某1、刘某1三家的树共49棵树是王某、李某1、冉某和我砍的。我和“小平”、“老二”砍伐张炳祥的51棵杨树,我们三个人是合伙关系。我和王某是合伙关系,但现在还没分到钱。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证言我在南阳市七里园乡白塔砍伐树木的事情。2016年3月22日下午六点10分,我、李某1、冉某我们三个人在我家里喝茶时,四哥(王某某)给我打电话称有点树让我去看看。随后,我和李某1去看树,冉某回家了。我们到现场时,只有四哥(王某某)在那儿,没见到树主,再加上老四(王某某)说的价钱有点高,当时价钱没谈拢,我们就回家了。当天夜里冉某给我打电话,“问我那片树谈成没有?”,我说没有谈成。2016年3月23日早晨吃过饭十点左右,老四(王某某)给我打电话称树主同意按我说的价钱卖树了,然后我就给李某1和冉某打电话说那片树价钱说好了,让他们和我一起去把树砍掉。后来,李某1、冉某骑着电动车到我家里,我开着四轮农用车拉着他俩到七里园乡白塔村河边开始砍树。我们砍树时,四哥(王某某)一直都在帮忙。昨天我们拉了一车,是我和四哥(王某某)一起去卖的,按照每吨550元的价格,一共卖了3000元钱。我们两个人去卖树时,李某1和冉某他们在现场收拾树枝。2016年3月24日早晨六点,李某1和冉某先到的现场,我七点多才到,当时看大门的人不让进,我就给老四(王某某)打了个电话。早晨8点左右,四哥(王某某)把树主带过来我们才开始砍树,我们刚把树砍倒你们森林公安局民警就到现场了。老四叫王某某,男,今年60岁左右,家住七里园白塔,电话我记不住,我手机上有,现在给你们找,152××××1279.李某1,男,今年45岁左右,家住新店乡彭营村田庄,电话是1823589409.冉某,男,今年54岁,家住新店惠庄,电话是152××××1588.这批树的树主叫什么我都不知道,都是四哥(王某某)介绍过来的,他知道。我只知道我们砍伐这批树的树主有两家,树主都到过现场,两个树主都是男的,昨天去的那个树主大概50多岁,今天的那个大概40多岁。这批树是四哥(王某某)给我介绍的,这两天砍树四哥(王某某)也一直都在帮忙,我许诺他等这批树卖完了给他充点电话费。这批树是我买的,李某1和冉某都是给我打工的,我一天给他们100元工钱。我的一辆农用四轮车、油锯两台(大的是冉某的,小的是我的)。我和李某1负责锯树,冉某在现场负责截树枝和装车,四哥(王某某)也在截树枝和装车,砍完树是我和四哥去卖的。都是杨树,一共砍了多少棵树我不知道,以你们现场测量为准。两家树我一共给了750元钱。昨天我把550元给了四哥(王某某),让他转交给树主;今天的200元钱我直接给树主了。在七里园乡白塔村村东金港湾玫瑰园内。我们砍伐的这批杨树,没有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想着就这几棵树,办证太麻烦,就没办。(2)证人李某1证言2016年3月22日下午,王某给我打电话,说在白塔村有树要放,让我以雇佣的方式帮忙去放树,我同意了。接着王某和我一起坐王某的四轮五征车去现场看树,王某和树主商量的价钱,他们商量价格的时候我避开了,也不想知道太多的事情,在回家的路上,王某说价格没有商量成。昨天上午,时间我记不清了,王某给我打电话说价格商量成了,让我去放树,我答应了。因为昨天我到现场去过,我骑电动车去现场放树。我到现场时候看见一个老头不认识(我就叫他大哥,后来才知道他叫王某某)和王某、山哥(冉某),他们三个人已经在现场还没有开始放树,正在瞅边界。接着我们四个人一起开始放树。各自都干着放树的活。下午的时候放完一树,王某和四哥去卖树,卖哪里我也不知道。我和山哥在现场清理树头。等王某和四哥回来的时候,我和王某把抬到车上的树头卖到许南公路一个加油站边上,我只是个打工的,不参与也不关心到底卖了多少钱。卖完我和王某就回家了。放树用的2台油锯和一辆四轮五征农用车。昨天晚上王某说“明天还到这个地方放树”,今天放树位置的东侧有人要卖树,价格估计能商量成。今天早上冉某给我打电话说让一起去放树,我和冉某一起骑电动车去放树,把树放倒后,你们森林公安局的就来现场阻止了我们放树,并把我们三个人带到了市森林公安局。王某,男,今年55岁,家住新店乡英南村,电话是182××××9509。冉某,男,今年54岁左右,家住新店新店惠庄2组,电话是152××××1588。这批树的树主叫什么我都不知道,他都是四哥介绍过来的。我们砍伐这批树的树主有两家,树主都到过现场。王某他是老板,我是给他打工的,一天给我100元-150元佣金。冉某跟我一样,我俩都是给王某打工的。砍伐的林木的都是杨树,具体多少棵树我不知道,粗细大小不一,直径大约在10至25厘米左右,具体情况,以你们勘察为准。我们砍伐的这些杨树,没有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这个应该由王某负责,我只是个打工的。(3)证人冉某证言2016年3月22日下午六点10分,我、李某1、王某我们三个人在王某家里喝茶时,四哥(王某某)给王某打电话称有点树让他去看看。随后,李某1和王某就去看树了,我回家了。当天夜里我给王某打电话,“问他那片树看成没有?”王某说没有谈成。2016年3月23日早晨吃过饭,王某给我打电话称那片树,价钱说好了,让我和他一起去把树砍掉。我骑着电动车到王某家里,王某开着四轮农用车拉着我和李某1我们到七里园乡白塔村河边开始砍树。我们砍树时,四哥一直都在帮忙。昨天我们拉了一车,四哥和王某一起去卖的,卖哪里我就不知道了。他们二人卖树时,我和李某1我们在现场收拾树枝。2016年3月24日早晨六点,我们到现场,看大门的人不让进。早晨8点左右,四哥把树主带过来我们才开始砍树,我们刚把树砍倒你们森林公安局民警就到现场了。王某,男,今年55岁,家住新店乡英南村,电话是182××××9509.李某1,男,今年45岁左右,家住新店乡彭营村田庄,电话是1823589409.四哥大名叫什么我不知道,就是你们带回来的那个老头。平时我们就称呼他四哥,他和王某很熟,这批树就是他介绍给王某的。四哥的电话我不知道,王某知道。这批树的树主叫什么我都不知道,他都是四哥介绍过来的。我们砍伐这批树的树主有两家,树主都到过现场。不知道,这批树是四哥给王某介绍的,这两天砍树四哥也一直都在帮忙。卖树也是他们两个一起去卖的。我跟王某平时在一起关系很好,这次砍树他是老板,我是给他打工的,一天给我100元-150元佣金。李某1跟我一样,我们都是给王某打工的。放树使用王某的一辆农用四轮车、油锯两台(一台是我的,一台是王某的)。我在现场截树枝和装车,四哥也在截树枝和装车,李某1和王某负责锯树。砍伐的林木都是杨树,共计110棵左右,粗细大小不一,直径大约在10至25厘米左右,具体多少我不知道,以你们测量为准。两家王某一共给了750元钱(不一定准确,我就是听说昨天给树主550元,今天给树主200元)。这些钱都是王某直接给树主了。砍伐这110多棵杨树,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这个应该由王某负责,我只是个打工的。(4)证人李某2证言2016年3月22日我丈夫张炳温给我村民王某某说,想让他帮忙找人把我的树卖掉,王某某当天下午就找到人,他和收树人一起到了我家种树的地方,我丈夫张炳温和收树人谈后以1600元卖掉我家的29课杨树,收树人当时就将1600元树款给我丈夫,第二天收树人就来砍树,现在已经将我的29课杨树全部砍倒。我卖的都是杨树,共29颗,大小不一,我卖了1600元。(5)证人张某1证言2016年过完年,我给我村王某某说,想让他找人帮我把我在我村7组种的树卖掉,王某某同意了,2016年3月22日下午,王某某喊我到种树的地里,他领着收树人来了,我和收树人谈好,550元卖掉我的15棵杨树,谈好后收树人当时就将550元树款给我了,然后我拿着钱就走了。(6)证人刘某1证言2016年3月22日下午,我在我家分的地里转,看到我表叔王某某领着几个人在砍树,我就说把我家的树也卖给他们,我通过我表叔和收树人谈价钱,我和收树人以200元达成交易将我家的两行树卖掉,共14棵,谈好价钱后收树人就将200元树款给了我,然后我就走了,其他的我就不知道。我卖的都是杨树,有两行,共14棵,大小不一,我卖200元。我看到我表叔王某某领着3个人在砍我种树西侧的张某1家的树。(7)证人董某证言2016年3月23号,王某和一个老头拉过来木材一车,一共是5.72吨,我一共给他3000元钱,木材我直接加工成板皮了。2016年3月23日下午三四点,王某用四轮车拉过来一车杨树原木,杨树被裁成2.6米长的段,树段直径都是20多公分。当时一共来两个人,除了王某,还有一个老头(我不认识)。过完地磅后,这车木材是5.72吨,我给王某3000元钱。他们走之后,我就将木材加工成木材板皮了。王某,男,新店人,大概50多岁,经常过来卖树,电话我找到不到了。和王某一起来的那个老头的体貌特征姓名我不知道,以前我没有见过。大概六七十岁,身高一米七左右。我把钱直接给王某了,老头也在场。(8)证人宋某证言2016年3月20日王老四(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点树要卖,我答应去看看树。2016年3月21日我开着车拉着刘春福(老二)到南阳市七里园乡白塔7组玫瑰园内。当时王某某领着树主(名字我不知道,老四知道)到地里。我们清点了一下树木,一共是29棵杨树,经过和树主协商我出2000元钱将树买下。随后,我和刘春福就开始砍树,我们砍树时,王老四也在帮我们砍树。我们将这29棵杨树砍倒后,用油锯将树截成2.6米的段子,装车卖给红泥湾木材加工厂了(老板我不知道到叫什么,我能找到具体位置)。一共卖了2800元钱,给王老四180元钱,算是工钱。老四叫王某某,男,今年60岁左右,家住七里园白塔,电话我记不住,我手机上有,现在给你们找,152××××1279.刘春福,男,今年45岁左右,家住高庙乡邰庄村,电话是156××××9429.这批树的树主叫什么我都不知道,是四哥(王某某)介绍过来的,他知道。树主都到过现场,树主都是男的,昨天去的那个树主大概50多岁。这29棵树是四哥(王某某)给我介绍的,砍树四哥(王某某)也一直都在帮忙,我之后也给他180元算是工钱。刘春福我们是合伙的,出去日常开支,我们赚钱平分。给树主的2000元钱也是我们两个合伙出的钱。放树使用我的一辆农用六轮车、油锯一台(油锯是刘春福的)。刘春福负责锯树,我和四哥(王某某)在现场负责截树枝和装车,砍完树是我和刘春福、四哥一起去红泥湾卖的树。砍伐的林木都是杨树,一共砍了29棵树,规格10公分-25公分不等,以你们现场测量为准。2000元钱我直接给树主了。我给钱时,刘春福、四哥也都在场。砍伐地址在七里园乡白塔村村东金港湾玫瑰园内。砍伐的这批杨树,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想着就这几棵树,就没办。我、刘某2、王老四(王某某)。刘某2负责用油锯将树锯倒,我、王某某我们负责将修枝;等刘某2将树锯完后,我们三人合力将锯成段的树木装车;之后我开车拉着王某某、刘某2我们一起去卖的钱。当天一共卖了2800元钱,除去给树主的2000元钱,车加油、吃饭260元钱,我们一共赚了540元钱。我、刘某2、王某某我们三人每人分了180元钱。我和王某某、刘春福开始没有明说合伙关系,从分钱的事情说,我觉得我们是合伙关系。(9)证人刘某2证言我再来说一下我在南阳市七里园乡白塔村砍伐树木的事情。我和宋某、王某某总共砍伐了两行树,一行粗的一行细的,粗的有29棵,带上细的我们总共砍倒了51棵杨树。第一次笔录中我只说了我们砍伐的较粗的杨树,是29棵,没有算那些细的、风吹弯的杨树,另外我想着少说点到时候责任会小些,所以只说了29棵。我和宋某、王某某在砍伐这批杨树这件事我们三个人合伙,利益均分,将这51棵杨树砍伐后装车卖到红泥湾镇花库西边一家板厂,板厂老板姓段,共6.5吨,按430一吨,总共卖了2800元。卖树得到的2800元分配是买树时,我和宋某每人出了1000元(共2000元)付给树主,将树砍倒卖掉后得到2800元,我和宋某每人拿到1000元作为之前垫付的买树款,还剩800元,扣除车费油费吃饭钱,我和宋某、王某某每人分得180元。砍伐的这批杨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树主卖树,有王某某在中间介绍,我想着是占用土地。(10)证人张某2证言2016年3月21日,我给我村民王某某说,想让他帮忙找人把我的树卖掉,王某某当天下午就找到人,他和收树人一起到了我种树的地方,我直接和收树人谈以2000元卖掉我的29棵杨树,收树人当时就将2000元树款给了我,第二天收树人就来砍树了,现在已经将我的29棵杨树全部砍倒。我不认识收树人,我不懂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事情。(11)证人段某证言2016年3月21号,宋某和一个老头拉过来木材一车,一共是6.53吨,我一共给他2810元钱,木材我直接加工成板皮了。2016年3月21日下午三四点,宋某用四轮车拉过来一车杨树原木,杨树被裁成2.6米长的段,树段直径都是20多公分。当时一共来两个人,除了宋某,还有一个老头(我不认识)。过完地磅后,这车木材是6.53吨,我给宋某2810元钱,给完钱他们几个人直接就去分钱了。那个老头临走还给我说,还有一家的树还会卖给我。他们走之后,我就将木材加工成木材板皮了。宋某卖给你的木材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当时我没有问,我也不知道有没有。宋某,男,高庙人,大概40多岁,经常过来卖树,电话:155××××3106。和宋某一起来的那个老头的体貌特征姓名我不知道,以前我没有见过。大概六七十岁,身高一米七左右。当时钱我直接给宋某了,老头也在场。后来他还一起分钱,当时好像还闹矛盾了。3、鉴定意见证实了王某某滥伐林木数量为12.0258立方米。4、书证:(1)被告人王某某身份信息证实了王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受案登记表证实了2016年3月24日上午接报警,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白塔村有百十课杨树被伐,要求森林公安查处。(3)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的事实。(4)树权证明证明本案中砍伐的98棵树木归张炳温、张某1、刘某1、张炳祥所有。(5)证明证实了本案中砍伐的98棵树未在卧龙区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6)扣押清单证实了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原木1.1吨。(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证实了林木滥伐后现场的实际情况。(8)补充侦查报告书证实了根据王某询问笔录的供述称伐树之前王某某与其商量在本次伐树两人盈利均分,赔钱共担,由王某某联系树主做担保,伐树后其付树款,且伐树过程中王某某全程参与伐树、装车、卖树等各环节,但由于当时树没砍伐完就被查处,所以2016年3月23日卖树钱并没有分,后来在被我局扣押树木时,王某联系王某某,对方怕承担责任躲避不见,故卖树钱至今未分(见补充侦查卷第11页),以上情况有冉某、李某1询问笔录从旁印证(见补充侦查卷第13-16页);根据宋某、刘某2二人询问笔录的供述称王某某与他们是合伙关系,王某某在伐树过程中全程参与伐树、装车、卖树等各环节,且树卖完后他们与王某某每人分得180元钱(见补充侦查卷第17-20页)。故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两次伐树过程中均参与伐树、装车、卖树等各环节,且在与宋某等人一同伐树过程中获利180元,虽然与王某的伐树过程中未发生实际分钱行为,但根据证人供述,其在伐树初期确实商量过盈利均分、赔钱共担,且王某某全程参与,故我局认为王某某与王某、宋某、刘某2为合伙关系。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王某某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伙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性质、滥伐林木数量、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1000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杨相全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杜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 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