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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6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韩治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治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200号罪犯韩治,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2175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韩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治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