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洪宇与彭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宇,彭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30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宇,男,生于1987年12月24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执行人:彭建,男,生于1987年7月9日,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刘洪宇与彭建邢附民纠纷一案中,已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彭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人,其表示被执行人彭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后刚刑满释放,无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小峰代理审判员 郭 进代理审判员 张 韦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守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