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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唐成相与四川盛林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成相,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唐成相,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法定代表人:肖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唐成相与被执行人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纯康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7775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江县人民法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268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给付唐成相货款内容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素辉审 判 员  胥维德代理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