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3025号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卢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和凤君,女,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特别授权)。被告丁毅,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交费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