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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欧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刑初4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无业。曾因扰乱公共秩序,于1996年7月1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曾因赌博,分别于1998年7月28日、2003年4月15日、2014年8月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罚款三百元、罚款三千元并收缴赌资三百一十五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9月2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6]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晚,被告人欧某酒后在射阳县合德镇海韵嘉园地下停车场,见其曾多次停放车辆的54号车库已被严某所有的苏A×××××轿车停放,便用钥匙划损该轿车车身,并用脚踹车门。经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轿车修复价值计人民币3200元。案发后,被告人欧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欧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欧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苏A×××××轿车登记信息、收条、谅解书、射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苗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严某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的供述和辩解;5.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射价证[2016]06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力,且相互印证,足可证实被告人欧某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某具有劣迹,可酌情从严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欧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须遵守法律、法规,如因违法被行政处罚,则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蕾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