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信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信德明,男申请被执行人姜金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德明与被执行人姜金刚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10民初3028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31434元,执行费371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姜金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丁 好代理审判员  徐文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