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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红胜与侯振山、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胜,侯振山,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杨红胜,男,197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侯振山,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张军,男,197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724民初2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724民初27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  心审判员 何  书  星审判员 李  兴  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