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凤英、张振海、许春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凤英,张振海,许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字第635号申请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石振涛,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董凤英,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被申请人张振海,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被申请人许春海,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督字第6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根据��请人申请依法将董凤英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没有给付贷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督字第62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国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