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文潮、王修富等与上海特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时文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潮,王修富,李维战,张清柱,曾凡俊,吕绍东,王跃军,王金成,乔新权,徐安邦,贾敏领,李振堂,上海特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时文涛,江苏泰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240号原告:陈文潮,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修富,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维战,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清柱,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曾凡俊,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吕绍东,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跃军,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金成,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乔新权,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徐安邦,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贾敏领,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振堂,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述12名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潮,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述12名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长寅,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特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被告:时文涛,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江苏泰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伏虎。本院在审理陈文潮等12名原告与被告上海特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时文涛、江苏泰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陈文潮等12名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上海特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时文涛、江苏泰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文潮等12名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潮等12名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特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时文涛、江苏泰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文潮等12名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国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