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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黎文与黄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文,黄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黎文,男,壮族,1990年2月6日出生,住百色市田阳县。被执行人黄金山,男,汉族,1971年7月30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关于黎文申请执行黄金山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02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金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划拨被执行人划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百色城乡路支行43×××06账号内的存款2198元。上述款项汇至本院帐号:60×××81;户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蔡启昌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班利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