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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崔银联、董忙苟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银联,董忙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238号申请人崔银联,女,194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芝郡村人,农民,住本村。申请人董忙苟,男,193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芝郡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支公司。住所地:忻州市繁峙县繁峙镇建设街***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崔银联、董忙苟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5)忻中民终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支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忻中民终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