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定模与王明生、邵培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定模,王明生,邵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896号申请人:吴定模。被执行人:王明生。被执行人:邵培红。吴定模与被告王明生、邵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明生、邵培红需偿还吴定模408675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王明生、邵培红名下淮海花园A区4幢1室、市委西大院1区8幢401室,因上述两房屋均有抵押4幢1室3000万、8幢401室抵押151万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故未予处置。现合议庭合议,于2016年10月26日程序终结执行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查封王明生、邵培红名下淮海花园A区4幢1室、市委西大院1区8幢401室,因上述两房屋均有抵押4幢1室3000万、8幢401室抵押151万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故未予处置。现合议庭合议,于2016年10月26日程序终结执行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何友成审判员 刘 淼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