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4执67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魏县。王xx与王xx一案,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永民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