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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4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饶古堂与信阳市啄木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古堂,信阳市啄木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3民初4291号原告饶古堂,男,1961年12月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信阳市啄木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啄木鸟装饰公司”),负责人祝文勇。原告饶古堂诉被告啄木鸟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遵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古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啄木鸟装饰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饶古堂诉称:我于2015年4月10日被被告聘用为一名员工,做室内油漆工作,一直做到2016年2月9日止,被告欠我工资29000元。我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后经双方协调达成协议,从2016年9月20几号开始还钱,按四个月还完。可是到二十几号给被告打电话,被告都不接。为此,我依法起诉,请求被告偿付欠我工资29380元。被告啄木鸟装饰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啄木鸟装饰公司给饶古堂制作了一份“合同书”,内容是,甲方:啄木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饶古堂,兹有饶古堂师傅于2015年4月10日被啄木鸟装饰公司聘用为一名员工,承接室内油漆。落款处,祝文勇(签名),2015年4月10日,加盖啄木鸟装饰公司印章。2015年11月9日,啄木鸟装饰公司出具欠条一份:饶古堂油漆施工款27680元。落款处加盖啄木鸟装饰公司印章。2016年2月9日,啄木鸟装饰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是,啄木鸟装饰欠油漆师傅饶古堂百合家园、台北城上城工地、油漆工费3700元整。落款处,啄木鸟装饰公司李伟,加盖啄木鸟装饰公司印章。饶古堂多次催要劳动报酬,均无结果。后通过劳动监察大队催要,啄木鸟装饰公司支付了2000元,余款29380元再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就劳务费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对原告所干工程量、应得劳务费的认可,因此,被告应按欠条向原告支付劳务款。被告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的默认,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信阳市啄木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饶古堂支付欠款293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遵明二O一六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薪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