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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海军、令启桃、宁夏甘城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海军,令启桃,宁夏甘城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李自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海军,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令启桃,女,1973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宁夏甘城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吴海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海军、令启桃、宁夏甘城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26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3026元、财产保全费2088元、申请费483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