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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552张雪梅与龚彪、响水天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梅,龚彪,响水天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秦晓峰,徐彩,盐城凯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1民初2552号原告:张雪梅,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任,居民。被告:龚彪,居民。被告:响水天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经济开发区黄东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龚彪,该公司经理。被告:秦晓峰,居民。被告:徐彩,居民。被告:盐城凯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经济开发区中心路南侧、支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经理。原告张任与被告龚彪、响水天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秦晓峰、徐彩、盐城凯丰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彪、响水天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秦晓峰、徐彩、盐城凯丰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龚彪、秦晓峰、响水天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2、被告徐彩、盐城凯丰纺织有限公司负还款的连带责任;3、对被告响水天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盐城凯丰纺织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对其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龚彪、秦晓峰、响水天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由被告徐彩、盐城凯丰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且有两家公司的机器设备抵押担保,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被告龚彪、响水天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秦晓峰、徐彩、盐城凯丰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出具的1、2016年3年15日借条,金额为30万元;2、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单。证明借款的事实及收到借款的事实;3、2016年4月1日的抵押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盐城凯丰纺织有限公司将机械设备抵押给原告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5日被告龚彪、秦晓峰、响水天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立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徐彩、盐城凯丰纺织有限公司在该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摁印、盖章。该款本息,五被告至今未给付。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五被告的财产在3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张雪梅与被告龚彪、秦晓峰、响水天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及与被告徐彩、盐城凯丰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龚彪、秦晓峰、响水天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彩、盐城凯丰纺织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担保责任,在借款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时有权主张被告徐彩、盐城凯丰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彩、盐城凯丰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对被告响水天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盐城凯丰纺织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对其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该抵押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该诉讼请求,因双方未按法律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龚彪、秦晓峰、响水天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张雪梅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15日起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徐彩、盐城凯丰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龚彪、秦晓峰、响水天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7820元,由被告龚彪、秦晓峰、响水天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建东代理审判员  陆崇明人民陪审员  卢海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开红 微信公众号“”